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公元二零零零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眾假日如下:
(一)元旦(一月一日);
(二)農曆正月初一(二月五日);
(三)農曆正月初二(二月六日);
(四)農曆正月初三(二月七日);
(五)清明節(四月四日);
(六)耶穌受難日(四月二十一日);
(七)復活節前日(四月二十二日);
(八)勞動節(五月一日);
(九)佛誕節(五月十一日);
(十)端午節(六月六日);
(十一)中秋節翌日(九月十三日);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十月一日);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翌日(十月二日);
(十四)重陽節(十月六日);
(十五)追思節(十一月二日);
(十六)聖母無原罪瞻禮(十二月八日);
(十七)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十二月二十日);
(十八)冬至(十二月二十一日);
(十九)聖誕節前日(十二月二十四日);
(二十)聖誕節(十二月二十五日)。
廢止十一月三十日第242/98/M號訓令。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