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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三月十七日第7/97/M號法令公布後,宣布了澳門地區之公眾假期,該等公眾假期為四月十四日第85/97/M號訓令所載者。
鑑於一九九九年具有特殊意義,並顧及主權移交之日期,以及在適當場合對該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三十一日期間之公眾假期所作之決定,故有需要重新訂定該年之公眾假期。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三月十七日第7/97/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 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一、下列者為澳門地區於一九九九年之公眾假期:
a)一月一日(元旦)、四月二十五日(自由日)、五月一日(勞動節)、六月十日(葡國日、賈梅士日暨葡僑日)、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十月五日(葡萄牙共和國國慶日)、十一月二日(追思節)、十二月一日(恢復獨立紀念日)、十二月八日(聖母無原罪瞻禮)、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日)、十二月二十二日(冬至)、十二月二十四日(聖誕節前夕)及十二月二十五日(聖誕節);
b)十二月二十一日亦為公眾假期;
c)下列節日:春節之首三日、清明節、聖周星期五(基督受難)、聖周星期六(基督復活)、端午節及重陽節;
d)中秋節翌日。
二、下列者亦為公眾假期:
a)在澳門市,六月二十四日(澳門市日);
b)在海島市,十一月三十日(海島市日)。
第二條——廢止四月十四日第85/97/M號訓令。
第三條——本訓令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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