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1/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7/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

辦理國籍申請的費用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7/1999號法律辦理國籍申請的澳門居民,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局繳交下列費用:

(一)申請加入中國國籍:澳門幣一千元;

(二)申請退出中國國籍:澳門幣四百元;

(三)申請恢復中國國籍:澳門幣八百元;

(四)申請選擇中國國籍:澳門幣二百元;

(五)申請變更國籍:澳門幣二百元;

(六)發出國籍證明書:澳門幣一百五十元。

二、如國籍申請包括申請人的配偶、其未成年子女,每個家庭成員須繳交上款(一)至(五)項所列費用的一半。

三、如申請不被批准,所繳款項不予退回。

第二條

生效

本批示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葡文版本

第2/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國家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南非;
德國;
澳大利亞;
奧地利;
比利時;
巴西;
加拿大;
南韓;
丹麥;
西班牙;
美國;
菲律賓;
芬蘭;
法國;
希臘;
印度;
愛爾蘭;
意大利;
日本;
盧森堡;
馬來西亞;
墨西哥;
挪威;
新西蘭;
荷蘭;
葡萄牙;
愛沙尼亞共和國;
波蘭共和國;
捷克共和國;
新加坡;
瑞典;
瑞士;
英國;
泰國;
烏拉圭。

二、持有葡萄牙當局所發護照的非葡籍人士,亦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對以上兩款所指外國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得適用經必要配合後的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四、廢止十一月十六日第72/GM/95號、三月三十一日第20/GM/97號、四月三十日第61/GM/99號及九月二十八日第177/GM/99號批示

五、本批示立即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