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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根據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作出的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第72/GM/95號批示規定,多國的國民得免簽證進入澳門。
鑑於葡萄牙國民享有免簽證進入波蘭的優惠,而波蘭國民進入葡萄牙亦毋須簽證,因此,政府認為免簽證進入澳門的制度也適宜引伸至波蘭國民。
基此;
澳門總督行使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賦予的權能,命令如下:
1. 波蘭共和國之國民,可豁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
2. 上款所指外國人在本地區之逗留,得適用經必須配合後之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3. 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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