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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0/GM/97號批示

公報編號:

14/1997

刊登日期:

1997.4.7

版數:

455

  • 豁免波蘭共和國之國民進入澳門之簽證及入境許可。
被廢止 :
  • 第2/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若干國家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相關法規 :
  • 第55/95/M號法令 - 修正及更新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定居之一般制度──廢止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
  • 第72/GM/95號批示 - 關於若干國家之公民進入澳門時免除簽證之事宜--廢止十月三十日第66/GM/95號批示。
  • 第20/GM/97號批示 - 豁免波蘭共和國之國民進入澳門之簽證及入境許可。
  •  
    相關類別 :
  • 免簽證 - 治安警察局 - 身份證明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0/GM/97號批示

    根據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作出的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第72/GM/95號批示規定,多國的國民得免簽證進入澳門。

    鑑於葡萄牙國民享有免簽證進入波蘭的優惠,而波蘭國民進入葡萄牙亦毋須簽證,因此,政府認為免簽證進入澳門的制度也適宜引伸至波蘭國民。

    基此;

    澳門總督行使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賦予的權能,命令如下:

    1. 波蘭共和國之國民,可豁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

    2. 上款所指外國人在本地區之逗留,得適用經必須配合後之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3. 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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