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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72/GM/95號批示

公報編號:

47/1995

刊登日期:

1995.11.20

版數:

2415

  • 關於若干國家之公民進入澳門時免除簽證之事宜--廢止十月三十日第66/GM/95號批示。
被廢止 :
  • 第2/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若干國家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廢止 :
  • 第66/GM/95號批示 - 關於若干國家之公民進入澳門時免除簽證之事宜。
  •  
    相關法規 :
  • 第147/GM/90號批示 - 關於豁免若干國家國民進入澳門之簽證及許可。
  • 第120/GM/92號批示 - 豁免印度共和國及南非共和國國籍人士進入澳門地區之簽證及入境許可。
  • 第36/GM/93號批示 - 關於免除芬蘭共和國國民進入本澳之入境簽證事宜。
  • 第86/GM/93號批示 - 豁免墨西哥公民進入澳門之簽證。
  • 第56/GM/95號批示 - 關於烏拉圭公民進入澳門時豁免簽證事宜。
  • 第55/95/M號法令 - 修正及更新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定居之一般制度──廢止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
  • 第55/95/M號法令 - 修正及更新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定居之一般制度──廢止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
  • 第72/GM/95號批示 - 關於若干國家之公民進入澳門時免除簽證之事宜--廢止十月三十日第66/GM/95號批示。
  • 第20/GM/97號批示 - 豁免波蘭共和國之國民進入澳門之簽證及入境許可。
  • 第61/GM/99號批示 - 許可捷克共和國公民免簽證及豁免許可手續進入澳門。
  • 第177/GM/99號批示 - 關於愛沙尼亞共和國國民獲免除簽證及豁免許可手續進入澳門。
  •  
    相關類別 :
  • 免簽證 - 治安警察局 - 身份證明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72/GM/95號批示

    鑑於刊登於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副刊的第66/GM/95號批示中,受惠於其制度的國家名單出現一項實質性錯誤,及誤寫批示日期,有需要以新的批示更正之;

    鑑於第147/GM/90號批示所載國家名單之國民在進入本地區時可獲手續之簡化,且該等名單之範圍已連續由第120/GM/92號批示、第36/GM/93號批示、第86/GM/93號批示及第56/GM/95號批示加以擴大;鑑於以上各批示均以一月三十一日2/90/M號法令第十條之規定為法律依據;

    最後,鑑於對入境、逗留及定居制度引入技術性及形式上修改之法規之公佈,可能對上述批示之效力產生疑護督行使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賦予之權能,命令:

    一、下列國家之國民,得獲免除簽證及澳門入境許可:

    南非;
    德國;
    澳大利亞;
    奧地利;
    比利時;
    巴西;
    加拿大;
    南韓;
    丹麥;
    西班牙;
    美國;
    菲律賓;
    芬蘭;
    法國;
    希臘;
    印度;
    愛爾蘭;
    意大利;
    日本;
    盧森堡;
    馬來西亞;
    墨西哥;
    挪威;
    新西蘭;
    荷蘭;
    新加坡;
    瑞典;
    瑞士;
    英國;
    泰國;
    烏拉圭。

    二、對上款所指之外國人在本地區之逗留,得適用經必須配合後之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九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

    三、廢止刊登於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副刊的第66/GM/95號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護督 李必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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