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999

刊登日期:

1999.12.20

版數:

307

  • 訂定辦理國籍申請的費用。
相關法規 :
  • 第7/1999號法律 -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辦理國籍申請的具體規定》。
  • 第1/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辦理國籍申請的費用。
  •  
    相關類別 :
  • 國籍 - 身份證明局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7/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

    辦理國籍申請的費用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7/1999號法律辦理國籍申請的澳門居民,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局繳交下列費用:

    (一)申請加入中國國籍:澳門幣一千元;

    (二)申請退出中國國籍:澳門幣四百元;

    (三)申請恢復中國國籍:澳門幣八百元;

    (四)申請選擇中國國籍:澳門幣二百元;

    (五)申請變更國籍:澳門幣二百元;

    (六)發出國籍證明書:澳門幣一百五十元。

    二、如國籍申請包括申請人的配偶、其未成年子女,每個家庭成員須繳交上款(一)至(五)項所列費用的一半。

    三、如申請不被批准,所繳款項不予退回。

    第二條

    生效

    本批示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999

    刊登日期:

    1999.12.20

    版數:

    308

    • 關於若干國家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廢止 :
  • 第72/GM/95號批示 - 關於若干國家之公民進入澳門時免除簽證之事宜--廢止十月三十日第66/GM/95號批示。
  • 第20/GM/97號批示 - 豁免波蘭共和國之國民進入澳門之簽證及入境許可。
  • 第61/GM/99號批示 - 許可捷克共和國公民免簽證及豁免許可手續進入澳門。
  • 第177/GM/99號批示 - 關於愛沙尼亞共和國國民獲免除簽證及豁免許可手續進入澳門。
  •  
    相關法規 :
  • 第55/95/M號法令 - 修正及更新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定居之一般制度──廢止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
  • 第2/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若干國家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6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若干國家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15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薩摩亞獨立國的國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時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
  • 第20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阿拉伯埃及共和國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22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塞舌爾共和國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基里巴斯共和國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6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冰島共和國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7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納米比亞共和國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11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斯洛文尼亞共和國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12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摩納哥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13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黎巴嫩共和國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23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立陶宛共和國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27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羅馬尼亞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5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以色列國國民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8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22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馬爾他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5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克羅地亞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5/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 第19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塞浦路斯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27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根據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公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指派且為該國接受的視察員及視察助理,獲豁免簽證及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28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斯洛伐克共和國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1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安道爾公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9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拉脫維亞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10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智利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17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蒙古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20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馬里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9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保加利亞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22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佛得角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41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多米尼克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相關類別 :
  • 免簽證 - 治安警察局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國家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南非;
    德國;
    澳大利亞;
    奧地利;
    比利時;
    巴西;
    加拿大;
    南韓;
    丹麥;
    西班牙;
    美國;
    菲律賓;
    芬蘭;
    法國;
    希臘;
    印度;
    愛爾蘭;
    意大利;
    日本;
    盧森堡;
    馬來西亞;
    墨西哥;
    挪威;
    新西蘭;
    荷蘭;
    葡萄牙;
    愛沙尼亞共和國;
    波蘭共和國;
    捷克共和國;
    新加坡;
    瑞典;
    瑞士;
    英國;
    泰國;
    烏拉圭。

    二、持有葡萄牙當局所發護照的非葡籍人士,亦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對以上兩款所指外國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得適用經必要配合後的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四、廢止十一月十六日第72/GM/95號、三月三十一日第20/GM/97號、四月三十日第61/GM/99號及九月二十八日第177/GM/99號批示

    五、本批示立即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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