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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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7/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
辦理國籍申請的費用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7/1999號法律辦理國籍申請的澳門居民,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局繳交下列費用:
(一)申請加入中國國籍:澳門幣一千元;
(二)申請退出中國國籍:澳門幣四百元;
(三)申請恢復中國國籍:澳門幣八百元;
(四)申請選擇中國國籍:澳門幣二百元;
(五)申請變更國籍:澳門幣二百元;
(六)發出國籍證明書:澳門幣一百五十元。
二、如國籍申請包括申請人的配偶、其未成年子女,每個家庭成員須繳交上款(一)至(五)項所列費用的一半。
三、如申請不被批准,所繳款項不予退回。
第二條
生效
本批示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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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國家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南非;
- 德國;
- 澳大利亞;
- 奧地利;
- 比利時;
- 巴西;
- 加拿大;
- 南韓;
- 丹麥;
- 西班牙;
- 美國;
- 菲律賓;
- 芬蘭;
- 法國;
- 希臘;
- 印度;
- 愛爾蘭;
- 意大利;
- 日本;
- 盧森堡;
- 馬來西亞;
- 墨西哥;
- 挪威;
- 新西蘭;
- 荷蘭;
- 葡萄牙;
- 愛沙尼亞共和國;
- 波蘭共和國;
- 捷克共和國;
- 新加坡;
- 瑞典;
- 瑞士;
- 英國;
- 泰國;
- 烏拉圭。
二、持有葡萄牙當局所發護照的非葡籍人士,亦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對以上兩款所指外國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得適用經必要配合後的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四、廢止十一月十六日第72/GM/95號、三月三十一日第20/GM/97號、四月三十日第61/GM/99號及九月二十八日第177/GM/99號批示。
五、本批示立即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