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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25/95/M號訓令

公報編號:

52/1995

刊登日期:

1995.12.26

版數:

2962

  • 定出因管理居屋信貸補貼基金而須歸予儲金局之年度報酬。
相關法規 :
  • 第73/84/M號法令 - 管制在儲金科施行之房屋優惠貸款基金。
  •  
    相關類別 :
  • 儲金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5/95/M號訓令

    十二月二十六日

    七月七日第73/84/M號法令核准的居屋信貸優惠基金規章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儲金局有權收取報酬,金額每年由訓令公布,以支付管理該基金之費用;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e項賦予之權力,命令如下:

    第一條——在一九九五財政年度,撥給儲金局澳門幣三十五萬元作為管理居屋信貸優惠基金的報酬。

    第二條——上述費用由居屋信貸優惠基金支付。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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