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期
第一組
澳門政府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二
澳 門 政 府 公 報
副刊
第二副刊
第三副刊
第四副刊
第五副刊
第六副刊
目 錄
教育部
第19/95號法令之中文本,該法令係核准澳門之高等大學教育之規則
澳門政府
- 核准《嘉樂庇大橋、友誼大橋及引橋規章》廢止九月十八日第26/74號省令
- 引入過渡措施,以減輕在未及時履行有關特許合同內所定溢價金債務之情況下所適用之處罰制度內之處罰
- 核准以葡語為授課語言之基礎教育(小學教育)第一階段之教師課程之學術及教學組織以及學習計劃
- 定出因管理居屋信貸補貼基金而須歸予儲金局之年度報酬
- 訂定發出居住證明之費用及應遵守之程序
- 訂定在澳門登記之公共客運航空器機艙內航行人員數目之下限
- 訂定使用澳門民用航空基礎設施或飛越屬澳門之空氣空間之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之民事責任限度
- 訂定空運經營人之最低公司資本及公司結構
- 調整法定利率--廢止十月十九日 第214/92/M號訓令
- 許可就執行「控制新口岸填海區林道及停車場之質量」訂立合同
- 許可修改十月二十三日第279/95/M號訓令(在仁伯爵綜合醫院新消毒中心安裝一固定設備)
- 將若干權力授予土地工務運輪司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執行「提供及安裝黑沙環消防行動站玻璃鋁框」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 將若干權力授予土地工務運輪司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執行「擴建水警稽查隊海上巡邏處」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 將若干權力授予土地工務運輪司司長,以使其代表本地區就執行「建造視學藝術學校以及澳門貿易暨旅遊學校」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 將若干必需之權力授予派駐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以便其能代表本地區作為增加該公司資本之公證書之簽署人
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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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GM/95號批示,將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籌設委員會之任期延長九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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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GM/95號批示,為配額貨物之出口而發出澳門來源證明文件之手續費之比率定為百分之零點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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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GM/95號批示,訂定不受對外貿易活動制度約束之煙草製成品及酒精飲料之進口及出口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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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GM/95號批示,規範在共和國總統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之電視節目時段。
副刊
目 錄
澳 門 政 府
- 將若干權力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 就執行「第一期澳門城市交通控制中央系統之增添工作」訂立 合同
- 將若干權力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執行「在澳督私邸花園建造一場館」承攬工程之增添工作訂立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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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若干權力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提供仁伯爵綜合醫院新消毒中心之固定設備」訂立合同
第二副刊
目 錄
澳門政府
- 核准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之技術規則、編號及貨物名稱之第二次修正本——廢止十二月十八日第258/92/M號訓令
第三副刊
目 錄
澳門政府
- 許可就執行「設計、建造及保養東望洋山市政公園纜車」工程合同所產生之負擔之分配
- 許可就執行「擴建水警稽查隊海上巡邏處」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第四副刊
目 錄
澳門政府
- 許可總督在一九九六年徵收本地區之各種稅捐、稅項及其他收益,許可其取得財政管理所必須之其他資源,以及許可其利用有關所得,支付已列入或將列入同年之本地區總預算(OGT)中之公共開支。
第五副刊
目 錄
澳門政府
- 核准及執行一九九六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
第六副刊
目 錄
部長會議事務部
- 命令在《澳門政府公報》內刊登一九五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第40200號法令、第40201號法令及一九六三年三月十八日第44920號法令以及五月二十六日第221/71號法令,該等法令係核准有關訂正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之議定書,以及上述公約之附件一至附件十八,該公約於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簽署,並由一九四七年二月十七日第36158號法令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