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七月七日第73/84/M號法令核准的居屋信貸優惠基金規章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儲金局有權收取報酬,金額每年由訓令公布,以支付管理該基金之費用;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e項賦予之權力,命令如下:
第一條——在一九九五財政年度,撥給儲金局澳門幣三十五萬元作為管理居屋信貸優惠基金的報酬。
第二條——上述費用由居屋信貸優惠基金支付。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