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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考慮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建議書;
根據《澳門公共電訊服務特許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經聽取澳門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核准經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的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共電信服務收費的第1.0條——公共交換電話網絡的1.1項——本地固定電話服務的修改如下:
(一) | 編號 | 名稱 | |
〔...〕 | |||
6.1.5 | 〔...〕 | ||
可使用的服務: | |||
1——由用戶密碼控制的收費電話上鎖 | |||
〔...〕 | 每年租金 | ||
(澳門幣) | |||
6.1.8 | 900資訊服務上鎖 | 免費 | |
(二) | 編號 | 名稱 | (澳門幣) |
10 | 900資訊服務 | 資訊話費(每六秒0至1元)或資訊收費 (0至20元) |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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