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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3/2003號行政命令

經考慮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建議書;

根據《澳門公共電訊服務特許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經聽取澳門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的

核准經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的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共電信服務收費的第1.0條——公共交換電話網絡的1.1項——本地固定電話服務的修改如下:

(一) 編號 名稱
〔...〕
6.1.5 〔...〕
可使用的服務:
1——由用戶密碼控制的收費電話上鎖
〔...〕 每年租金
(澳門幣)
6.1.8 900資訊服務上鎖 免費
(二) 編號 名稱 (澳門幣)
10 900資訊服務 資訊話費(每六秒0至1元)或資訊收費
(0至20元)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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