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3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0

刊登日期:

2000.7.31

版數:

972

  • 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水塘新道路」承攬工程的合同。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長江建築有限公司執行「水塘新道路」的承攬工程,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水塘新道路」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MOP$36,989,829.80(澳門幣叁仟陸佰玖拾捌萬玖仟捌佰貳拾玖圓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0年....................$27,500,000.00
    2001年....................$ 9,489,829.80

    二、二零零零年的負擔將會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5、分項目8.043.002.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一年之負擔將會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3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0

    刊登日期:

    2000.7.31

    版數:

    973

    • 許可與美昌/上海建工公司訂立「建造奧林匹克游泳館」承攬工程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18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將七月二十四日第13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作修改。
  •  
    相關法規 :
  • 第13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與美昌/上海建工公司訂立「建造奧林匹克游泳館」承攬工程的合同。
  • 第4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判給企業「美昌/上海建工公司」的名稱修改為「SCG & MC──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美昌/上海建工公司執行「奧林匹克游泳館建造」的承攬工程,施工期跨越一經濟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美昌/上海建工公司訂立「奧林匹克游泳館建造」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MOP$119,888,960.50(澳門幣壹億壹仟玖佰捌拾捌萬捌仟玖佰陸拾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0 年....................$ 60,000,000.00
    2001 年....................$ 59,382,666.70
    2002 年....................$ 319,764.50
    2003 年....................$ 186,529.30

    二、 二零零零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2、分項目 7.020.060.01 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一年,二零零二年,及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 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條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經濟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4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0

    刊登日期:

    2000.7.31

    版數:

    974

    • 核准民航局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民航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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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航局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5,968,166.85(伍佰玖拾陸萬捌仟壹佰陸拾陸元捌角伍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民航局

    二零零零年第一追加預算

    帳目編號 項目 二零零零年
    預算金額
    在核算結餘
    後的追加款項
    現有金額

    7419

    收入

    由上年度轉入的結餘

    5,000,000.00

    5,968,166.85

    10,968,166.85

    582

    儲備

    其他儲備

    0.00

    5,968,166.85

    5,968,166.85

    民航局行政委員會於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五日

    主席:博樂克

    正選委員:陳穎雄、何浩然(財政局代表)

    法規:

    第14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0

    刊登日期:

    2000.7.31

    版數:

    975

    • 重新刊登經修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八條規定後的《二十一點法定規章》。
    被廢止 :
  • 第5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 核准《“Black Jack”或“二十一點”法定規章》
  •  
    已更改 :
  • 第69/2000號行政命令 - 修改《二十一點法定規章》第二條第三款的條文。
  •  
    相關法規 :
  • 第57/83/M號訓令 - 核准二十一點紙牌法定規則。
  • 第260/85號批示 - 關於修改廿一點撲克牌章程。
  • 第16/SAEFT/86號批示 - 關於更改廿一點規則事宜。
  • 第57/91/M號訓令 - 關於修訂三月五日第57/83/M號訓令核准“Black Jack”「廿一點」章程第六及十二條條文。
  • 第14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刊登經修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八條規定後的《二十一點法定規章》。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博彩規章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廢止

    第14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三月五日第57/83/M號訓令核准的《二十一點法定規章》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經過多次修改,現有需要將其最新修訂本全文重新刊登;

    鑑於專營公司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S.T.D.M.)最近建議修改該法定規章的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八條規定,現藉此將該等修改加入本重新刊登文本內;

    基此,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贊同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獨一條—— 重新刊登經修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八條規定後的《二十一點法定規章》,該法定規章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十一點法定規章

    第一條

    用具:

    a) 一副或一副以上的紙牌,每副五十二張;

    b) 使用一副紙牌時所使用的一個金屬派牌盒和一張白咭,或使用一副以上的紙牌時所使用的一個派牌器(sabot)和兩張白咭;

    c) 一部洗派牌機。

    第二條

    一、開始程序:

    a) 使用一副或一副以上的紙牌,該等紙牌可供一局或一局以上之用。該等紙牌由莊家洗好,再由任何一位賭客以一張白咭插入其中;倘沒有賭客欲為之,則由莊家為之。倘使用一副以上的紙牌時,則必須在最後三十張或三十張以上的紙牌處插入第二張白咭。然後,將紙牌放進一個派牌盒或派牌器內;

    b) 倘使用洗派牌機時,則不適用上述插入白咭的程序。只要將紙牌放進洗派牌機內洗好後,便可直接從機內將之取出派發;

    c) 按照所使用的紙牌副數,從派牌盒、派牌器或洗派牌機內取出並銷去相同數目的紙牌,將之放進賭枱的廢牌盒內。然後,將紙牌派發,每次一張。陽開的紙牌均視為作廢。倘發現派牌錯誤時,則改正之,以派給賭客應得的紙牌。倘無法改正之,則將該局已派發的紙牌全部銷去。

    二、一局的完結:

    倘使用派牌器時,第二張白咭的出現表示此乃最後一局。取出白咭並完成此局後,將紙牌洗好;倘紙牌不宜再使用,則以新的紙牌替代之。不論第二張白咭出現與否,莊家可以在任何一局完結後洗牌。倘只使用金屬派牌盒派發一副紙牌時,則只作一局之用,每一局完結後重新洗牌。倘使用洗派牌機時,則在每一局完結後將所有使用過的紙牌放進洗派牌機內。

    三、門數:

    每張賭設有六門或七門,這視乎「證」上所示的門數而定。賭客可投注於多門。倘某一門只有一名或多名企位賭客投注,則該門紙牌由「莊荷」負責。*

    四、銷牌:

    倘使用派牌器或洗派牌機時,除了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一局開始之前銷去的紙牌之外,在隨後每一局開始之前均銷牌一張,而在莊家獲派第二張牌面向上的紙牌之前亦銷牌一張。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9/2000號行政命令

    第三條

    一、派牌:

    a) 倘使用派牌器或洗派牌機時,每門先獲派紙牌兩張,牌面均向下,莊家只獲派紙牌一張,牌面向上。各賭客博牌或決定不博牌後,莊家才獲派第二張紙牌,牌面亦向上;

    b) 倘使用金屬派牌盒時,每門獲派紙牌兩張,牌面均向下,莊家亦在各門博牌之前獲派紙牌兩張,第一張牌面向上,第二張牌面向下。

    二、博牌:

    a) 莊家總牌點得十六點或低於十六點時,必須博牌。莊家總牌點得十七點或超過十七點時,不得博牌。倘莊家疏忽大意、錯誤地博牌,則該張紙牌作廢;

    b) 賭客可以依其判斷力博牌或不博牌,但超過二十一點者除外。超過二十一點者必須立即開牌,並輸掉其賭注,即使莊家超過二十一點亦然;

    c) 自左邊起,首門下注的賭客博牌或不博牌後,必須就其這局博彩在莊家侍待第二位賭客之前向莊家親口聲明其最後的決定。對接在後面的賭客亦採行同一程序,直至最後一位賭客作出最後的決定為止。

    第四條

    紙牌點數:

    A牌計為一點或十一點,由賭客選定;人像牌每張計為十點,其他紙牌按其牌點數計算。

    第五條

    決勝負:

    按照一般規則,點數大於莊家點數的一門視作贏論,點數小於莊家點數的一門視作輸論。

    第六條

    《Black Jack》:

    倘首兩張紙牌的組合為一張A牌和一張人像牌或十點牌,則為《Black Jack》。倘莊家並非得《Black Jack》,則取得《Black Jack》的賭客可贏得相等於其投注金額倍半的彩金。倘莊家牌面為A、人像或十點時,手持《Black Jack》的賭客可以要求收取相等於其投注金額的彩金。超過兩張紙牌得二十一點者,不視作《Black Jack》論,但倘莊家並非得《Black Jack》或二十一點,可以收取相等於其投注金額的彩金。倘賭客得《Black Jack》和莊家超過兩張紙牌得二十一點,則得《Black Jack》者視作贏論,可以收取倍半的彩金。相反而言,倘莊家得《Black Jack》和賭客超過兩張紙牌得二十一點,則莊家視作贏論。分門投注後得二十一點,不視作《Black Jack》論。

    第七條

    和牌:

    下列情況視作和牌論:

    a) 同一局中,賭客和莊家均得《Black Jack》;

    b) 賭客點數和莊家點數相同。

    第八條

    保險投注:

    倘莊家牌面為A時,賭客可以作出一個名為“ 保險投注”的額外投注,其金額不得超過原投注金額的一半。各賭客博牌或不博牌後,倘莊家獲派第二張紙牌而得《Black Jack》,則保險投注者可獲派相等於其保險投注金額兩倍的彩金。在此情況下,莊家沒收所有非得《Black Jack》的賭客投注。倘莊家並非得《Black Jack》,則沒收所有保險投注。

    第九條

    特獎:

    倘賭客得同花6、7和8或三張7,可即時收取相當於其投注金額三倍的彩金,即使莊家牌面為A亦然。

    第十條

    分門:

    首兩張紙牌均為同一點數的賭客,可以將之分作兩門投注。每門的投注金額與原投注金額相同。將兩張A牌分門的賭客,每門只獲派發一張紙牌。倘用作分門的同一點數紙牌並非A牌,則賭客可以不限張數博牌,但超過二十一點者除外。

    第十一條

    加注:

    首兩張紙牌共得十一點的賭客,可以將其投注金額增加一倍,但只獲派發一張紙牌。

    第十二條

    放棄牌局:

    倘莊家牌面並非A牌,賭客可以放棄牌局輸掉其投注金額的一半,但必須在全枱尚未博牌之前決定是否放棄牌局。決定一旦作出,便不能變更。

    第十三條

    五張紙牌:

    只要莊家首張牌面並非A牌,持五張紙牌但總牌點不超過二十一點的賭客可以要求收取相等於其投注金額一半的彩金。倘賭客不要求收取之或莊家首張牌面為A牌,則該局如常進行。

    第十四條

    同門搭注:

    倘兩名或兩名以上賭客同門投注時,投注金額最大者就該局作出所有決定,但只有坐位賭客才可以手持紙牌。倘同門投注金額相同時,則坐位賭客對該局有決定權。同枱賭客不得干預別家博牌或不博牌。

    第十五條*

    對子:

    除原投注和保險投注外,賭客可於任何一門或多門作對子投注。對子是指賭客某一門的首兩張紙牌組成一對(不論顏色或花如何,兩張紙牌點數相同,即J牌和Q牌不成一對,但兩張J牌成一對)。賭客將對子分門後的首兩張紙牌成另一對時亦為對子,再分門後的另一對亦然,如此類推。對子投注中彩的賠率為一賠十一。

    * 附加 - 請查閱:第69/2000號行政命令

    法規:

    第14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0

    刊登日期:

    2000.7.31

    版數:

    979

    • 成立二零零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
    被廢止 :
  • 第33/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法規 :
  • 第14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成立二零零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
  • 第57/2000號行政命令 - 將所有有關二零零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的事宜的執行權限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
  • 第21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成立「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諮詢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3/200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4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年一度的東亞運動會將於二○○五年在澳門舉辦第四屆賽事,預計屆時將有十一個不同國家和行政區參加。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澳門主辦東亞運動會自然感到喜悅和自豪,因主辦此次運動會,不但可肯定為澳門帶來不少的利益,且有助於向國際宣傳及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

    雖然距離該運動會舉行的時間還有五年,但考慮到因舉辦這項賽事需承擔的責任、組織及技術的要求;又考慮到,雖然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是負責此項事宜的獨立組織,但卻欠缺資源,因此,為延續已由體育發展局開展了的工作,有需要成立一個獨立運作的組織架構,以項目組的形式與體育發展局和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緊密合作。

    基於此,經聽取體育委員會和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成立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簡稱為“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屬項目組性質。

    二、“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隸屬於社會文化司司長,並按其指示運作。

    三、“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之目的是組織、促進及協調所有與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有關的工作。

    四、上款所述的工作均由“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與體育發展局、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和東亞運動會聯會,以及其他體育機構緊密合作下進行。

    五、“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需要進行的工作包括:

    (一)成立一個人員架構,以便協助組織及舉辦該運動會。此外,如有需要,可在人員架構內,管理範疇方面加設多個輔助組;
    (二)設置該辦公室的工作場所。

    六、 體育發展局負責的下列工程轉交由“澳門東亞運協調辦”負責管理:

    已擬定計劃的有:

    (一)射擊場;
    (二)網球中心;
    (三)奧林匹克游泳館;
    (四)路氹城體育綜合體等已有計劃的設施;和
    (五)將要籌劃的新聞中心。

    七、“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應與一些擁有體育或非體育設施的公共或私人實體聯絡,借用在籌備階段及/或舉行東亞運動會時所需的設施,所有的附帶費用,包括如有需要進行的工程和裝備費均由該辦公室負責承擔。

    八、澳門體育發展局應全力協助“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將在該運動會比賽期間使用的,現有及其他有足夠運作條件的各類體育基礎設施進行鑒定。

    九、上款所述的場地,在籌備階段由體育發展局負責需要進行的附加工程及有關管理工作。

    十、新建設施,無論已計劃的或將籌劃的,及本批示第六款所指的設施,一律歸“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負責。

    十一、第八款至第十款所述的情況,須由體育發展局和“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緊密合作。

    十二、“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在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體育總會,尤其是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合作時,應盡快向上級呈交一份培訓澳門運動員的計劃,計劃獲通過後,由體育發展局協調,立刻實行。

    十三、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由體育發展局局長以兼任方式,並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前提,負責籌劃“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的工作。

    十四、“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除協調員外,將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兩名助理協調員,其報酬等同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的附表二所載的廳長級報酬。

    十五、如因未作出委任,或不在又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助理協調員一職的空缺可以代任方式,由協調員指派一名在協調辦執行與助理協調員職務有關的工作人員代任。該名代任助理協調員享有與助理協調員相同的權利和報酬。

    十六、“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內將有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旅遊局和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指派的代表各一名,以非全職方式擔任職務。

    十七、“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的協調員及上款所指的代表的酬勞均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訂定。

    十八、“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為實現其宗旨,可向其它部門要求派駐或徵用人員,並可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所定的方式聘用人員,或在協調員建議下,透過訂立包工合同或以個人勞動合同聘用人員。

    十九、“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的設立及運作費用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撥款支付,而體育發展局在設立辦公室的階段提供人力及後勤協助,有需要時,可透過體育發展基金全力作出財政的支持。

    二十、作為項目組,“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的存續期至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十一、本批示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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