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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法規:

第1/2015號決議

公報編號:

21/2015

刊登日期:

2015.5.26

版數:

276-278

  • 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
相關法規 :
  • 第1/1999號決議 -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
  •  
    相關類別 :
  • 立法會規範法例彙編 - 立法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15號決議

    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及《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通過本決議。

    第一條

    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

    第1/1999號決議通過,並經第1/2004號決議第2/2009號決議第1/2013號決議修改的《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監察的權力

    〔……〕:

    a)〔……〕;

    b)〔……〕;

    c)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建議在常設委員會或臨時委員會內進行聽證,以便澄清公共利益問題;

    d)〔……〕;

    e)〔……〕。

    第五十三條

    標的

    一、議程前階段用於:

    a)〔……〕;

    b)〔……〕。

    二、〔……〕。

    第六十條

    引介法案的發言

    引介法案的發言,僅限於簡述其標的,且時間不應超過二十分鐘。

    第七十二條

    發言時間

    一、〔……〕。

    二、任何議員在議程前階段發言不得超過五分鐘,但本《議事規則》有特殊規定者除外。

    三、〔……〕。

    四、〔……〕。

    第一百零九條

    重新提案

    一、在同一會期內:

    a)未獲通過或被確定拒絕的議員提案,所有議員均不可重新提出;

    b)未獲通過或被確定拒絕的政府提案,政府亦不可重新提出,但《基本法》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

    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八)項規定,如就公共利益問題需要澄清,任何常設的或臨時的專責委員會得在其權限範圍內,傳召任何人士作證或提供證據。”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1/1999號決議通過的《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五十四條。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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