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及《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通過本決議。
由第1/1999號決議通過,並經第1/2004號決議、第2/2009號決議和第1/2013號決議修改的《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如下:
〔……〕:
a)〔……〕;
b)〔……〕;
c)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建議在常設委員會或臨時委員會內進行聽證,以便澄清公共利益問題;
d)〔……〕;
e)〔……〕。
一、議程前階段用於:
a)〔……〕;
b)〔……〕。
二、〔……〕。
引介法案的發言,僅限於簡述其標的,且時間不應超過二十分鐘。
一、〔……〕。
二、任何議員在議程前階段發言不得超過五分鐘,但本《議事規則》有特殊規定者除外。
三、〔……〕。
四、〔……〕。
一、在同一會期內:
a)未獲通過或被確定拒絕的議員提案,所有議員均不可重新提出;
b)未獲通過或被確定拒絕的政府提案,政府亦不可重新提出,但《基本法》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八)項規定,如就公共利益問題需要澄清,任何常設的或臨時的專責委員會得在其權限範圍內,傳召任何人士作證或提供證據。”
廢止第1/1999號決議通過的《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五十四條。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