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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現易名為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辦事處”)。辦事處在運作上直接隸屬於行政長官,為在葡萄牙代表及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部門,並享有行政自治權。
一、下列人員得在辦事處任職:
(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有聯繫且以定期委任、臨時定期委任或《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調動方式聘任的人員;
(二)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聘任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實體及公共企業的人員;
(三)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聘任的人員;
(四)按現行私法規則在駐外辦事處所在地聘任的人員。
二、辦事處人員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
廢止第37/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五及八條。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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