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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0/2004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26/2004

刊登日期:

2004.6.28

版數:

1177

  • 修改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的第一條。
相關法規 :
  • 第156/99/M號訓令 - 核准《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
  •  
    相關類別 :
  • 行政准照 - 社會工作局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0/2004號行政法規

    修改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五月二十四日第156/99/M號訓令核准之《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

    五月二十四日第156/99/M號訓令核准之《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範圍)

    一、本規定訂定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基本條件,以補足社會服務設施發牌制度所載之規定。

    二、為適用上款之規定,凡用於收托至少五名年齡未滿四歲之兒童之設施視為托兒所。

    三、於學年結束前未滿五歲之兒童,可繼續在托兒所受托。

    四、托兒所在不影響對上款所指對象提供服務之前提下,且獲社會工作局預先許可,可兼收年齡未滿七歲之兒童,以開展課餘照顧服務。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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