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30/2002
刊登日期:
2002.7.24
版數:
3642
鑒於發現第16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有一錯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更正:
因此,上述批示的開始部份的原文為:
“根據現行之特許合同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應改為:
“根據現行之特許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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