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30/2002

刊登日期:

2002.7.24

版數:

3642

  • 刊登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6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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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鑒於發現第16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有一錯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更正:

    因此,上述批示的開始部份的原文為:

    “根據現行之特許合同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應改為:

    “根據現行之特許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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