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鑒於發現第16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有一錯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更正:
因此,上述批示的開始部份的原文為:
“根據現行之特許合同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應改為:
“根據現行之特許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