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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16/1998

刊登日期:

1998.4.20

版數:

475

  • 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三款之中文文本(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新組織法)
相關法規 :
  • 第59/97/M號法令 - 核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新組織法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鑑於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三款之中文文本有不準確之處,現作出更正,且將有關之中文文本再行公布。

    原文為;

    「三、執行委員會在每一方至少一名代表出席之情況下,方得作有效決議,而每一名代表在表決中有一票。」

    應改為:

    「三、執行委員會在每一方至少一名代表出席之情況下,方得作有效決議,而每一方在表決中有一票。」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六日於澳門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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