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辦公室

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三款之中文文本有不準確之處,現作出更正,且將有關之中文文本再行公布。

原文為;

「三、執行委員會在每一方至少一名代表出席之情況下,方得作有效決議,而每一名代表在表決中有一票。」

應改為:

「三、執行委員會在每一方至少一名代表出席之情況下,方得作有效決議,而每一方在表決中有一票。」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六日於澳門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