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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所指載有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的附件二,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份的附件替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職位 | 職位數目 |
警務總監 | 1 |
副警務總監 | 3 |
職位 | 職位數目 |
警務總長 | 12 |
副警務總長 | 27 |
警司 | 60 |
副警司 | 75 |
職位 | 職位數目 | |||
普通 | 音樂 | 機械 | 無線電 | |
警長 | 221 | 6 | 2 | 3 |
副警長 | 439 | 12 | 6 | 6 |
首席警員 | 1,285 | 37 | 12 | 12 |
一等警員/警員 | 4,067 | 15 | 30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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