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98/201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

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所指載有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的附件二,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份的附件替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第一條所指者)

第四十五條所指的附件二

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

表一

指揮部

職位 職位數目
警務總監 1
副警務總監 3

表二

高級職程

職位 職位數目
警務總長 12
副警務總長 27
警司 60
副警司 75

表三

基礎職程

職位 職位數目
普通 音樂 機械 無線電
警長 221 6 2 3
副警長 439 12 6 6
首席警員 1,285 37 12 12
一等警員/警員 4,067 15 30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