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2013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5/2013

刊登日期:

2013.1.28

版數:

114

  • 許可住所設於里斯本的“葡萄牙儲金總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分支機構形式設立離岸金融機構。
被廢止 :
  • 第49/2018號行政命令 - 廢止經第7/2013號行政命令給予“葡萄牙儲金總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分支機構形式開設一所離岸金融機構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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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
  • 第21/2005號行政命令 - 許可“葡萄牙儲金總局”以附屬形式設立離岸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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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58/99/M號法令 - 訂定離岸業務之一般制度─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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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離岸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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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營機構 :
  • 儲金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9/2018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7/201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許可住所設於里斯本的“葡萄牙儲金總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分支機構形式設立離岸金融機構。

    第二條

    資產移轉

    許可將“葡萄牙儲金總局”的澳門離岸附屬機構的全部資產移轉至本行政命令許可設立的離岸分支機構。

    第三條

    廢止

    廢止第21/2005號行政命令給予“葡萄牙儲金總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附屬機構形式經營離岸金融機構的許可。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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