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已被 第7/2013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21/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以附屬形式設立離岸金融機構
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許可總行設於“Avenida João XXI, n.º 63, 100-300, Lisboa”的“葡萄牙儲金總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附屬形式設立離岸金融機構。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六月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