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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1/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以附屬形式設立離岸金融機構

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許可總行設於“Avenida João XXI, n.º 63, 100-300, Lisboa”的“葡萄牙儲金總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附屬形式設立離岸金融機構。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六月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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