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7/201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許可住所設於里斯本的“葡萄牙儲金總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分支機構形式設立離岸金融機構。

第二條

資產移轉

許可將“葡萄牙儲金總局”的澳門離岸附屬機構的全部資產移轉至本行政命令許可設立的離岸分支機構。

第三條

廢止

廢止第21/2005號行政命令給予“葡萄牙儲金總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附屬機構形式經營離岸金融機構的許可。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