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第1.0點(公共交換電話網絡)1.3項(國際固定電話收費)所載的IDD“050”服務的平日時段修改如下:
“零時零分至九時及十八時至二十四時。”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