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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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59/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保安司司長張國華一切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歐洲共同體委員會簽訂《對第三國在移民及庇護領域予以資助及技術協助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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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保安司司長張國華一切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歐洲共同體委員會簽訂《對第三國在移民及庇護領域予以資助及技術協助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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