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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之修改》第三條第一款所指的附表所載的消費者委員會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載者替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執行委員會主席 | 1 | |
執行委員會委員 | 1 | ||
高級技術員 | 5 | 高級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4 | 技術員 | 3 |
監察 | - | 督察 | 15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技術輔導員 | 7 |
-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4a) | |
總數 | 36 |
a)職位出缺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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