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6/202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消費者委員會人員編制

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之修改》第三條第一款所指的附表所載的消費者委員會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載者替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附表

消費者委員會人員編制

(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執行委員會主席 1
執行委員會委員 1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5
技術員 4 技術員 3
監察 - 督察 15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7
- 行政技術助理員 4a)
總數 36

a)職位出缺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