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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廢止第10/2002號及第50/2007號行政命令中給予“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在下列兩間娛樂場經營兌換櫃檯的許可:
(一)設於澳門“新建業”商業中心的“金碧娛樂場”;
(二)設於澳門馬六甲街的“金龍娛樂場”。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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