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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3/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廢止許可

廢止第10/2002號第50/2007號行政命令中給予“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在下列兩間娛樂場經營兌換櫃檯的許可:

(一)設於澳門“新建業”商業中心的“金碧娛樂場”;

(二)設於澳門馬六甲街的“金龍娛樂場”。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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