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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2002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8/2002

刊登日期:

2002.2.25

版數:

214

  • 修改經六月十二日第171/95/M號訓令修訂的十月三十日第218/90/M號訓令所核准的《內港重整計劃》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
相關法規 :
  • 第218/90/M號訓令 - 核准內港重整計劃。
  • 第171/95/M號訓令 - 修改十月三十日第218/90/M號訓令核准之內港重整計劃。
  • 第5/2002號行政命令 - 修改經六月十二日第171/95/M號訓令修訂的十月三十日第218/90/M號訓令所核准的《內港重整計劃》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
  • 更正 - 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第八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5/2002號行政命令。
  • 第5/2002號行政命令 - 修改經六月十二日第171/95/M號訓令修訂的十月三十日第218/90/M號訓令所核准的《內港重整計劃》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
  • 第3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設立漁業諮詢委員會負責就促進漁業發展等問題向政府提供意見。
  •  
    相關類別 :
  • 海事運輸事務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02號行政命令

    請查閱:《海事法》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內港重整計劃》

    經六月十二日第171/95/M號訓令修訂的十月三十日第218/90/M號訓令所核准的《內港重整計劃》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內港活動區域)

    內港劃分為港口活動區域與非港口活動區域。

    第二條

    (港口活動區域)

    一、內港5-A號碼頭與7-A號碼頭之間的區域,以及21號碼頭與31-A號碼頭之間的區域為港口活動區域。

    二、貨櫃作業應在5-A號碼頭與7-A號碼頭之間獲租賃批給的區域內進行。

    三、與漁業有關的活動應儘量集中在21號碼頭與31-A號碼頭之間的區域內進行。

    第三條

    (非港口活動區域)

    上條無提及的區域為非港口活動區域。

    第二條

    海事權力的行使

    為在內港行使海事權力,水上的建築物所處於的區域或進行下列活動的區域,屬海事管轄權範圍:

    (一)船舶的停泊;

    (二)海運貨物的倉儲、集散或裝卸;

    (三)海上客運;

    (四)其他與海事活動直接有關的工作。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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