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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2002號行政命令

請查閱:《海事法》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內港重整計劃》

經六月十二日第171/95/M號訓令修訂的十月三十日第218/90/M號訓令所核准的《內港重整計劃》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內港活動區域)

內港劃分為港口活動區域與非港口活動區域。

第二條

(港口活動區域)

一、內港5-A號碼頭與7-A號碼頭之間的區域,以及21號碼頭與31-A號碼頭之間的區域為港口活動區域。

二、貨櫃作業應在5-A號碼頭與7-A號碼頭之間獲租賃批給的區域內進行。

三、與漁業有關的活動應儘量集中在21號碼頭與31-A號碼頭之間的區域內進行。

第三條

(非港口活動區域)

上條無提及的區域為非港口活動區域。

第二條

海事權力的行使

為在內港行使海事權力,水上的建築物所處於的區域或進行下列活動的區域,屬海事管轄權範圍:

(一)船舶的停泊;

(二)海運貨物的倉儲、集散或裝卸;

(三)海上客運;

(四)其他與海事活動直接有關的工作。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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