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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五十條所指的旅遊學院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院長 | 1 |
副院長 | 1 | ||
廳長 | 2 | ||
處長 | 3 | ||
科長 | 1 |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8 |
教師 | — | 助教 | 20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4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5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12 | |
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 1 | ||
旅遊 | —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15 |
技術工人 | 2 | 技術工人 | 30(a) |
總數 |
103 |
a)技術工人的職位包括酒店業及維修工作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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