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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7/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五十條所指的旅遊學院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表

旅遊學院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院長 1
  副院長 1
  廳長 2
  處長 3
  科長 1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8
教師 助教 20
技術員 5 技術員 4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5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12
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1
旅遊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15
技術工人 2 技術工人 30(a)
   

總數

103

a)技術工人的職位包括酒店業及維修工作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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