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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六月二十一日第24/99/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所指的社會工作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局長 | 1 |
副局長 | 1 | ||
廳長 | 5 | ||
處長 | 8 | ||
科長 | 3(a) |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42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4 |
護理人員 | - | 專科護士、高級護士或一級護士 | 6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29 |
傳譯及翻譯 | - | 文案 | 1 |
教學人員 | - | 幼稚園教師 | 9 |
資訊 | - | 資訊助理技術員 | 1(b)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13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53 | |
運輸 | - | 輕型車輛司機 | 1(b) |
工人 | 2 | 技術工人 | 3(b) |
1 | 勤雜人員 | 12(b) |
a)兩職位以確定委任方式填補(在確定終止職務時以定期委任制度填補),另一職位以定期委任制度填補。
b)職位出缺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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