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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7/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六月二十一日第24/99/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所指的社會工作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社會工作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局長 1
副局長 1
廳長 5
處長 8
科長 3(a)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42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4
護理人員 - 專科護士、高級護士或一級護士 6
技術員 5 技術員 29
傳譯及翻譯 - 文案 1
教學人員 - 幼稚園教師 9
資訊 - 資訊助理技術員 1(b)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13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53
運輸 - 輕型車輛司機 1(b)
工人 2 技術工人 3(b)
1 勤雜人員 12(b)

a)兩職位以確定委任方式填補(在確定終止職務時以定期委任制度填補),另一職位以定期委任制度填補。

b)職位出缺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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