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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3/2011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1/2011

刊登日期:

2011.5.23

版數:

1189-1190

  • 修改經第50/2009號行政命令核准並作為其附件的“規範《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培訓計劃》的原則”第十一條。
相關法規 :
  • 第50/2009號行政命令 - 核准規範《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培訓計劃》的原則。
  •  
    相關類別 :
  • 行政 - 職業培訓 - 法律翻譯及法律推廣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第50/2009號行政命令核准並作為其附件的“規範《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培訓計劃》的原則”第十一條修改如下:

    “第十一條

    學員的權利

    一、確保學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二)〔……〕

    (三)〔……〕

    (四)〔……〕

    (五)在培訓計劃的各階段期間每月獲發與現行薪俸點100點相應的金額的助學金,但培訓階段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時,則獲發下款(五)項所指的助學金;

    (六)〔……〕

    二、〔……〕”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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