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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第50/2009號行政命令核准並作為其附件的“規範《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培訓計劃》的原則”第十一條修改如下:
一、確保學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二)〔……〕
(三)〔……〕
(四)〔……〕
(五)在培訓計劃的各階段期間每月獲發與現行薪俸點100點相應的金額的助學金,但培訓階段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時,則獲發下款(五)項所指的助學金;
(六)〔……〕
二、〔……〕”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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