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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3/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第50/2009號行政命令核准並作為其附件的“規範《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培訓計劃》的原則”第十一條修改如下:

“第十一條

學員的權利

一、確保學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二)〔……〕

(三)〔……〕

(四)〔……〕

(五)在培訓計劃的各階段期間每月獲發與現行薪俸點100點相應的金額的助學金,但培訓階段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時,則獲發下款(五)項所指的助學金;

(六)〔……〕

二、〔……〕”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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