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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第20/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的行文修改如下:
一、
二、位於澳門氹仔偉龍馬路無門牌編號的澳門科技大學內的“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學的所有人,其葡文名稱為“Fundação Universidade de Ciência e Tecnolog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undation”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七日成立,並經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的行政長官批示認可。
三、
一、
二、大學校董會由三十三至三十九人組成,其中必須包括:
a)校監,兼任大學校董會主席;
b)大學所有人代表八名;
c)大學校長及常務副校長;
d)具公信力及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二十二至二十八名。
三、大學所有人從校董會成員中指定三名副主席,並由其中一名副主席擔任執行委員會的主席。
四、
五、
六、
七、
八、
一、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為:
a)
b)
c) 校董會邀請具公信力及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二十一至二十五名。
d)
e)
f)
二、
三、
四、
五、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六月八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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