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3/200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第20/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的行文修改如下:

"第一條

大學的設立及所有人

一、

二、位於澳門氹仔偉龍馬路無門牌編號的澳門科技大學內的“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學的所有人,其葡文名稱為“Fundação Universidade de Ciência e Tecnolog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undation”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七日成立,並經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的行政長官批示認可。

三、

第十四條

大學校董會

一、

二、大學校董會由三十三至三十九人組成,其中必須包括:

a)校監,兼任大學校董會主席;

b)大學所有人代表八名;

c)大學校長及常務副校長;

d)具公信力及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二十二至二十八名。

三、大學所有人從校董會成員中指定三名副主席,並由其中一名副主席擔任執行委員會的主席。

四、

五、

六、

七、

八、

第十八條

諮詢委員會

一、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為:

a)

b)

c) 校董會邀請具公信力及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二十一至二十五名。

d)

e)

f)

二、

三、

四、

五、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六月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