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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考慮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建議書;
根據《澳門公共電訊服務特許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的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賦予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批准下列對經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並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公共電信服務的收費的補充:
1.3——國際固定電話收費
目的地 | 通話 |
直撥 | |
每六秒計 | |
澳門幣 | |
印度、緬甸、尼泊爾、挪威、俄羅斯及瑞士 23A | |
IDD“050”週末 | 0,599 |
IDD“050”平日 | 0,599 |
23A IDD “050”服務——平日:二十二時至七時。
IDD“050”服務——週末:星期六零時零分至二十四時及星期日零時零分至二十四時。
(*IDD“050”服務只供已預先進行免費登記之人士使用)。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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