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0/2012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9/2012

刊登日期:

2012.2.27

版數:

169-170

  • 核准社會工作局的標誌。
被廢止 :
  •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0/201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誌

    一、核准社會工作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的色彩及特徵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標誌亦可採用黑色及白色。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色彩說明:

    a. 黃色(印刷專色 1795C)

    b. 紅色(印刷專色 116C)

    c. 黑色(K=100)

    字樣說明:

    中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採用“華康儷中黑”字體黑色印刷。

    葡文:“GOVERNO DA RAEM INSTITUTO DE ACÇÃO SOCIAL”採用“Estrangelo Edessa Regular”字體黑色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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