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0/201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誌

一、核准社會工作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的色彩及特徵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標誌亦可採用黑色及白色。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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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色彩說明:

a. 黃色(印刷專色 1795C)

b. 紅色(印刷專色 116C)

c. 黑色(K=100)

字樣說明:

中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採用“華康儷中黑”字體黑色印刷。

葡文:“GOVERNO DA RAEM INSTITUTO DE ACÇÃO SOCIAL”採用“Estrangelo Edessa Regular”字體黑色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