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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考慮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建議;
根據《澳門公共電訊服務特許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核准對經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的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中的第1.0條(公共交換電話網絡)1.1項(本地固定電話服務)作如下修改:
1.0——公共交換電話網絡
1.1——本地固定電話服務
編號 | 名稱 | 安裝費 | 每月租金 |
(澳門幣) | (澳門幣) | ||
[……] | |||
12 | 來電顯示 | 免費 | 18 |
[……] | |||
14 | 電話留言服務 | 免費 | 10 |
本行政命令於公佈後滿十五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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