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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9/GM/97號批示

公報編號:

34/1997

刊登日期:

1997.8.20

版數:

3700

  • 許可澳門房屋司向家團出售若干發展商興建之房屋。
被廢止 :
  • 第1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房屋局出售房屋予若干家團——廢止八月二十日第49/GM/97號批示及八月二十三日第123/GM/99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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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4/99/M號法令 - 訂定作為按房屋發展合同合回報之住宅單位之分配制度——若干癈止。
  • 第123/GM/99號批示 - 許可澳門房屋司將房屋出售予居住在位於擬興建基礎設施之土地或屬於清除木屋計劃之非常規房屋之家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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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回報之住宅單位 - 房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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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本法規已被 第1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49/GM/97號批示

    澳門房屋司正展開一連串必須的工作,騰空目前被簡陋屋宇佔據的土地,以便日後重新利用。

    另一方面,必須展開若干程序,騰空現正收容受災害影響木屋家庭之臨時收容中心和災民中心,以及屬房屋司財產的房屋,以便日後重新利用有關土地或房屋。

    上述土地或房屋的利用,重點在該等土地或房屋所在地區的發展,主要是興建道路網和基礎設施,以及妥善管理社會房屋,這不但對該區居民特別重要,對延續為本地區制定之房屋及基建政策也殊有意義。因此,該等工作不僅明顯屬公共利益,而且急不容緩。

    鑑於根據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興建之房屋,無論已落成或即將落成,均不在市場上出售;

    本人根據由十二月二十三日第62/91/M號法令修訂之二月二十五日第18/91/M號法令之規定,命令如下:

    1. 許可房屋司出售第二款所指發展商興建之房屋予下列家團:

    —— 居於擬興建基本設施土地上或納入木屋清拆計劃之簡陋房屋住戶;
     
    —— 筷子基、青洲臨時收容中心及災民中心的住戶;
     
    —— 需進行重整及修繕工程的屬於房屋司財產屋宇之住戶。
     

    2. 來自以下房屋發展合同回報之房屋可出售予上述家團:

    a)批給運順發展有限公司之筷子基 PS3 方形街區合同,批給許可的第34/SATOP/91號批示於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一日公布,其後經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第33/SATOP/96號批示修改;

    b)批給天河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之馬場海邊馬路第四地段之合同,批給許可的第108/SATOP/94號批示於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公布;

    c)批給南寶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之澳門馬場HA、HB及HC地段之合同,批給許可的第79/SATOP/95號批示於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公布;

    d)批給東方基金會之菜園涌北街一幅地段之合同,批給許可的第107/SATOP/94號批示於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公布。

    3. 房屋之售價如下:

    a) 上款a項所指房屋:

    —— T1 —— MOP139,522.00

    —— T2 —— MOP176,455.00

    —— T3 —— MOP210,310.00

    b) 上款b項所指房屋:

    —— B 類房屋為建築面積每平方米 MOP3,443.00

    c) 上款c項所指房屋:

    —— T2 —— MOP182,039.00

    d) 上款d項所指房屋:

    —— T2 —— MOP179,682.00

    —— T3 —— MOP202,142.00

    —— T4 —— MOP224,602.00

    4. 房屋之付款方式如下:

    —— 預約買賣合同簽訂日付樓價百分之三十;

    —— 入伙日付樓價百分之六十;

    —— 買賣公證書簽訂日付樓價百分之十。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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