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100/GM/96號批示

公報編號:

53/1996

刊登日期:

1996.12.30

版數:

2545

  • 為一九九七年度定出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中所提及之補償金額。
被廢止 :
  • 第96/GM/97號批示 - 規範司法文員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在辦事處、登記局及公證署正常辦公時間以外之工作——廢止十二月三十日第100/GM/96號批示。
  •  
    廢止 :
  • 第83/GM/95號批示 - 訂定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所指之補償(司法文員及服務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補償)。
  •  
    相關法規 :
  • 第6/87/M號法令 - 重組若干司法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司法機關 - 檢察長辦公室 - 法院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96/GM/97號批示 廢止

    第100/GM/96號批示

    鑑於有需要為一九九七年度訂定經五月十五日第32/89/M號法令獨一條修改之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所指之補助金額。

    因此 ,根據上述法令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命令:

    一、 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所指之補助金額為有關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有權收取之薪俸點之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二、 本批示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