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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GM/96號批示

鑑於有需要為一九九七年度訂定經五月十五日第32/89/M號法令獨一條修改之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所指之補助金額。

因此 ,根據上述法令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命令:

一、 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所指之補助金額為有關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有權收取之薪俸點之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二、 本批示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